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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改造质量的对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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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08-17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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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司法部强调以提高改造质量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以来,关于改造质量的研究逐步升温,成为监狱理论界必不可少的盛宴。提高改造质量涉及到多方面的理论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我们研究得不深不透,或者根本没有研究。目前的情况是:理论上说得通的,在实践中往往行不通;实践中正在进行的事,在理论上又得不到指导和支持,甚至和现有的理论相悖。理论制约了实践的发展,实践又制约理论的深化,理论和实践处于一种两难处境。本文以李达和石闻的对话形式,触及当前改造工作中一些理论和实践困惑,读者从中或许能得到一些启示,或许能廓清一些认识。
改造罪犯是改造罪犯的什么?
○石闻:在改造罪犯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提法,其中三种观点比较多见:一是改造犯罪思想;二是改造犯罪心理;三是改造犯罪本质。我认为,上述提法的出现,不仅是个观点和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不仅有利于监狱理论的丰富与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李达:语言的表达只是一种形式,需要我们研究的则是由表及里,揭示语言里所沉淀的内涵。 ○石闻:犯罪行为是由犯罪思想支配的,改造罪犯主要的是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对一点很多人是赞同的。你对此有何认识? ●李达:认识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犯罪?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概念作了科学的概括: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犯罪的一般定义和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都可以看出,犯罪是人的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思想是主观的东西,是人们头脑中的思维活动。思想如果不表现为人的行为,根本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 ○石闻:犯罪思想支配犯罪行为,是罪之源,犯罪思想成为改造之的不是合乎逻辑的推理吗? ●李达:“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这是罗马法中的一句格言,其基本含义是,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反过来说,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思想犯罪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法西斯刑法的特征,它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法律不禁止思想,思想不是法律的对应物,只有行为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是行为规范而不是思想规范,这些观念现在已经成为共识。一个人如果仅仅有了犯罪思想,但他尚未付诸行动,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能称其为罪犯,刑罚意义上的改造也就无从谈起。 ○石闻:从你的分析来看,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缺乏法律的依据,也容易陷入“主观归罪”的泥沼,甚至导致刑罚的滥用。在罪犯改造工作中,除了犯罪思想还有犯罪心理、罪犯心理等心理学方面的概念,那么提改造罪犯的犯罪心理是否科学呢? ●李达:监狱学是一个综合性、应用性比较强的学科,其他学科的很多概念都被移入,如果认识不透,把握不准,“眉毛胡子一把抓”,容易产生思想的混乱,实践的偏差。广义上的心理泛指思想、感情等内心活动。平常我们所说的心理活动、思想活动,可以理解为同一个意思或大致相近的意思。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改造犯罪思想”的提法不成立的理由,那么,“改造犯罪心理”不成立的结论也就同理而得了。 ○石闻:犯罪心理是否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呢? ●李达:当然不是,犯罪心理与犯罪主观方面虽有联系,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即使是的,也不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四要件之一,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这种心理状态的内容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因素。不同的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同一类型的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人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会不尽相同。从语法上讲,改造犯罪故意、改造犯罪过失、改造犯罪动机、改造犯罪目的是讲不通的。从实际上讲,改造犯罪心理,不仅不可能,更不可能治本,充其量不过是杯水车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石闻:心理矫治在西方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广泛地运用于罪犯矫正工作,你的认识是否贬低了心理矫治在改造罪犯工作中的作用。我想对于什么是思想,什么是心理,思想改造与心理矫治的概念是什么,两者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在导致罪犯犯罪的主观因素中,思想因素与心理因素各占什么地位;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思想改造与心理矫治的关系——在罪犯改造的理论与实践中,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李达:确实如此。我不是贬低心理矫治的作用,而是强调处理好心理矫治与思想改造之间的关系。早些年我应《中国监狱学刊》之约写过《论思想改造与心理矫治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掘文曾引起一定的反响。我认为,犯罪的思想原因和心理原因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首先,心理问题的产生往往是由思想问题引起的。在人的思想动机的矛盾斗争中,如果错误思想不断发展,正确思想不断被削弱,逐渐失去支配地位,某些不良的性格、兴趣、习惯便得以形成。其次,心理方面一旦出现问题,常常成为思想问题的先导。一个情绪沮丧、闷闷不乐,对学习、工作、生活失去兴趣的人,很容易产生隔离感、孤独感,进而引发对他人的敌意,对社会的不满。再次,犯罪的思想因素和心理因素交织在一起,互相连接、渗透、转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常常以混合形式出现。总之,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思想意识在人的心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对犯罪行为的支配作用,又要看到心理因素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思想意识的影响。 ○石闻:我拜读过你的大作,在这方面的研究确有原创性,后来也有很多人做过类似的研究。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思想与心理混为一谈,监狱民警可能没有多少人能认识两者的关系,以致一些监狱开展的心理咨询与思想教育没有多大区别,也严重影响了心理矫治的效果。我还想听听你对“改造犯罪本质”之说的见解。 ●李达:犯罪是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危害统治关系是犯罪的阶级本质。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它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怎么又能在这个罪犯身上加以改造呢?从刑事司法理论发展来分析,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只有刑事实证学派才将理论的触须伸向犯罪人,从而完成了由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划时代的转变。人身危险性,正是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特征而被揭示的,并且建立在“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样一个命题上。另外,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过法律规定为犯罪,包含着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对法律进行立、废、改。社会危害性还是刑事司法中依法定罪量刑的论据。从上述意义上讲,提“改造犯罪本质”显然是不妥的。 石闻: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讲的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是指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用国家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所允许或要求的思想意识置换罪犯的反社会、反道德、反法制的思想意识。只有罪犯的思想意识置换了,错误的世界观转变了,才能说从根本上对罪犯实施了改造,真正提高了改造质量。对提高改造质量来说,思想教育改造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它的作用力的大小,渗透性的强弱,同改造质量的高低呈同步效应关系。
要把罪犯改造成为什么样的人?
○石闻:犯罪,自古以来一直是困扰人类、向人类挑战的一种社会现象,对犯罪的治理和罪犯的改造是各国面临的全球性问题。 ●李达:采用科学的改造手段和方法,首先要明确刑罚的目的或改造的结果、归宿如何?究竟要把罪犯改造成为什么样的人?没有目标的行动显然是劳而无功的。尽管科学发展迅速,但关于人类行为之一的犯罪,各种辩论仍是概念的、抽象的。由于缺乏全面揭示犯罪原因及改造机制的正确理论,如何制定改造犯人的适当方法,仍然只是理论上的追求。 ○石闻:我国理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一系列改造罪犯的目的及标准,以期求得治理犯罪的最佳效应。统而观之,这些观点尽管不尽一致,但实际上都是把根除犯罪恶习、使罪犯回归社会、不再贻害社会视为最理想之目标。 ●李达:“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人们耳熟能详,这说明新社会这座大熔炉的巨大化人作用。近来,读了几则报道引起我的思考。一则报道,曾火爆荧屏的电视剧《黑洞》中的刑警队长原型被人诬陷入了狱,几年以后平反了,但是在外人看来,他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很像一名罪犯。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的监狱把一个原本无辜的人改造成了一个看起来很像罪犯了呢?另一则道, 2002年9月14日使300多人中毒的南京特大投毒案元凶陈正平,曾因偷窃公家的香烟被判入狱两年半,出狱后似乎变了一个人,经常一个人长时间蹲着,默默不语,对父母时好时坏,有时更自言自语。我推测,这可能就是那段监禁生涯为其投下的心理阴影,而出狱后谋生不顺、四处碰壁的境遇,终于做出极端的非理性行为,将仇恨之火直指社会。曾在我省某监狱服刑的杜子建,释放后创作的长篇小说《活罪难逃》,其主人公谭林刑满释放后厌恶自己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城市,到乡下用泥石垒起一间房子,没有窗户,只有一个门洞,封闭自己。并感叹到:“减刑就意味着加刑,刑满释放就等于重新被捕。世界是个大集中营,人间就是个露天监狱。”我不解此句所指,甚至认为这是仇视社会的情绪。为此,专门与杜先生作过交流,他从自己的切身感受中体味到人身自由不等于精神自由,回归人员后很难从“心狱”中解脱出来。从这些的例子中,我们明显地意识到,改造工作应当时时刻刻把罪犯看作一个需要再社会化的人对待。 ○石闻:监狱行刑活动所产生的效益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关于行刑目的,从刑罚角度来说,即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从改造角度来说,即消除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并使其适应回归社会需要。而行刑效益则要受现有条件的限制,是行刑机制运行后产生的实际效果。对罪犯分类标准的制定,劳动项目的合理安排,教育改造达到的个别化层次,都会因现有行刑技术、监狱设施、人员素质和配备等方面的缘故无法达到行刑者预定的标准,因而直接造成整体效益和行刑目的之间的距离。事实上任何一种行刑制度都不会至善至美,因此,从整体上看,行刑目的与效益之间的距离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行刑目的和效益之间的距离大小,是我们检验一种行刑机制的优劣的主要依据。 ●李达:追求最大最佳的行刑效益是监狱机关的目标。效益分为长远效益和短期效益两种,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往往不能很好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短期效益从某种角度看是一种阶段性效益,它的逐一实现是实现长远效益的保证。短期效益也可能是悖逆于长远效益的现象,如简单粗暴的管理作风可能使狱内某一具体违规事件得到处理,罪犯反抗情绪暂时被抑制,但可能会引起罪犯不满,积蓄仇恨情绪和反社会心理,不利于其回归社会。而行刑的长远效益更注重效益与目的同向实现,眼光更远。如果我们过于计较短期效益,就可能使行刑工作永远停留在穷于应付的境地。正确认识和处理行刑的效益与目的的关系,是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石闻:现有罪犯管理方式,漠视了“人本思想”,统一性过甚,军事化色彩较浓,存在着管理的极端化倾向;各项制度不够完备和精细,人为因素较多,存在着诸多弊端。监狱工作必须以“改造人”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的负效应,减少“监狱人”的产生,造就和培养“社会人”,真正实现监狱作为“特殊学校”的理想。你能就此提出一些良策吗? ●李达:提高改造质量、造就和培养“社会人”,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简单能说清道明的。我想在管理方面要大力推行以人文关怀为特征的现代狱政管理制度改革。一要科学认识罪犯,包括对人性假设的研究,罪犯个体的个性、态度、行为特征的研究。二要体现程序与效率的法治追求,实现由人管理逐步向制度管理的机制转变。建立以不同警戒度监狱为基础的罪犯累进处遇制,从增加奖惩种类、细化适用条件和设定运作程序三个方面完善罪犯奖惩制度。三要重视罪犯人际关系管理,研究监狱内外部存在的人际关系的内容、性质,对罪犯个体和群体行为的影响,实现罪犯个体与社会群体同步发展。四要营造一个改造人的管理环境,潜移默化地塑造罪犯的行为。 监管安全是改造工作的最高目标吗?
○石闻:“以改造人为宗旨”,这本是众所周知的监狱工作方针,但事实上,作为改造前提的安全稳定却是监狱工作真正的主角。很多监狱把监管安全作为改造工作最高目标,甚至作为改造工作的主要内容。你能分析一下原因吗? ●李达:我想根本症结不在监狱内部,而在于监狱面临的外在压力。长期以来,主管部门、上级领导习惯于用压硬指标、下死命令的办法要求监管安全工作。在持续不断的“高度敏感期”、“安全保卫期”的重压之下,迫使监狱将安全防范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只要不出监管事故就一切都好,只要一出犯人脱逃、自杀等事故,一切工作全盘否定。翻翻部省的电报、领导讲话,贯穿始终的主线和核心是安全,提高改造质量近来虽有强调,但与其应有地位远不相称,更多地只是具有象征“思维严密无遗漏”的意义而已。被大力表彰的从来没有“改好率第一”的内容,更多的则是着力渲染某某监狱多少年安全无事故。在此情形下,改造的主题反而被冲淡,一些有利于罪犯改造的措施,因怕出风险而不敢实施。 ○石闻:改造是目的,安全是前提;为了达到目的,首先要保证前提;要把监管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等等,这些认识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前提决不是目的。监管安全不是监狱工作的全部,安全方面出了事要分析原因,不能简单地否定整个工作。你认为,以偏概全、本末倒置的现象与改造工作的评价指标是否有很大关系? ●李达:软指标、硬指标的问题,在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都存在。社会生活中的软指标,大致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客观属性决定的软指标。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标本身的特殊性,使它硬不起来,尽管它在事物中是主要的矛盾方面。例如罪犯的思想改造情况,这是罪犯是否能成为守法公民的主要方面。但是思想改造的目标质量却很模糊。没有数据化的标量,指标便硬不起来。再一种是指标在事物中处于从属地位,自然成为软指标。另一大类是由人们的主观状况决定的。其中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人们对客观情况的科学认识,确定某项指标为软指标。另一种是由于主观上对客观认识的失误和偏颇,确定某项指标是软指标。例如监狱的劳动应以改造罪犯为重要目标,如果片面追求经济方面的指标,就会使改造功能成为软指标。 ○石闻:现有的改造工作指标是令人苦恼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只是标,而作为本的改造质量却容易成为软指标,改造工作往往成了向指标交差,弱化了评价的导向功能。 ●李达:确实存在这种状况。如果大家都去追求某种表面的秩序稳定,注意力全放在监管安全上了,欠缺更深入的教育改造,导致非常正确而必要的治标,却忽略了治本,精心形成一种深刻的片面。客观地讲,当抓安全的呼声几乎成了唯一的声音的时候,当把是否安全作为衡量成绩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志的时候,当各种考核、检查处处围绕安全展开的时候,一句话,当自上而下都把基本前提作为根本目的的时候,监狱还能够仍然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而标本错位,以标为本,就安全抓安全,最终是抓不好安全的。结果,无事故时一好百好,出事故后百洞尽现。 ○石闻:由于评价导向的偏颇,教育改造工作的目的似乎仅为监狱安全的服务。几乎所有的教育改造座谈会只是危险因素转化经验交流会,基本上都是如何做说服工作,如何帮助排忧解难,如何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最后罪犯如何不再寻死觅活,不再去想行凶、逃跑。至于涉及犯罪根源、犯罪本质的改造的,可谓凤毛麟角。 ●李达:教育改造的目的是什么?在前提成为目的,安全压倒改造的情况下,教育的指向也自然而然地以解除危险、服务安全为要旨了。什么改造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什么健全人格、矫治恶习、破除犯罪心理结构、培育良好的行为方式等等,都成了无关紧要的事情。哪怕你有一百种恶习,只要别出事就行。监狱平安无事 ,就是改造得好,就是工作得好。急则治标是对的,但始终局限于治标而不治本,能够从根子上彻底地治标吗?把危险性的减退视为本质的转化,这恐怕也是一些顽危犯定了又撤,撤了又定,反复无常的要害所在。这种现象存在的关键是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关于这个问题,以后还会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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