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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改造质量的对话(之二)
发布时间:2005-08-17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孔子有言:“名不正,则言不顺。”逻辑思想不清晰,理论上讲不过去的事,就是不合理的事,如果到了“民无所措手足”的状况,问题堪忧。石闻与李达的第一次对话,就改造思想、矫治心理、规范行为之间的关系,改造工作的目标与效应的关系,改造工作的前提与目的的关系,作了不乏精辟的分析,廓清了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疑问。两人的第二次对话将围绕改造内容、改造手段等方面的一些疑点、难点展开,旨在“正名”、“顺言”,“使民手足有所措”。

    改造罪犯的着力点在哪里?

    ○石闻: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做好破的方面的工作,又要做好立的方面的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又要抓住重点。我们很多从事改造工作的同志茫然不知所措,你认为改造罪犯的着力点在哪里?
    ●李达:你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以其昏昏怎能使罪犯昭昭。我想改造工作应抓住“牛鼻子”,着力点应体现在治本方面:一是根除罪犯错误的思想观念;二是改善罪犯不良的心理结构;三是培养罪犯良好的行为习惯;四是建立罪犯内在的守法机制;五是提高罪犯合格的公民素质。
    ○石闻:关于罪犯思想的改造,我们在第一次谈话中已有涉及,为什么根除罪犯错误的思想观念是改造工作的着力点呢?
    ●李达:对罪犯的改造千头万绪,但最主要的是改造他们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改造罪犯的中心环节,也是衡量改造工作效果的主要标准。只有破除了导致罪犯犯罪的错误思想,实现对他们主观世界的改造,才能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不致于重新违法犯罪。如果罪犯的错误思想不破除,或者破除不彻底,也就谈不上对他们的实质性改造。应当利用罪犯犯罪、判刑这一重大事件的契机,通过执行刑罚和实施管理、教育、劳动等手段,使罪犯深刻反省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和原因,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深刻批判自己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理想、信念、价值、抱负、幸福、苦乐等树立正确的认识。当新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取得支配地位,原有的价值观念就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为一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价值观念所代替,他们就会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操之过急。
    ○石闻:不良的心理结构在每个罪犯身上的表现是不同的,你能就此作一概括吗?
    ●李达: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解决罪犯思想错误和观念缺陷的同时,必须大力改善罪犯的心理结构。要有意识地引导罪犯总结不良需要恶性膨胀走上犯罪的教训,自觉经受惩罚和改造的艰苦磨练,实现需要的良性转化;引导罪犯改变冷漠变态的消极情感,由反社会转向亲社会;引导罪犯改变正面薄弱反面畸强的意志缺陷,提高对犯罪诱因的抵制能力;引导罪犯改变损人利己、危害社会的邪恶动机,树立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罪犯改变追求感官刺激的低级情趣,培养积极健康的高尚情操;引导罪犯改变扭曲的自我意识,学会按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认识、评价、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
    ○石闻:我们经常谈到罪犯的养成教育,但罪犯的恶习深、养成难,有无过关之法?
    ●李达:培根有一句名言:“习惯是一种顽强而具大的力量,它可以主宰人生。”习惯,在心理学上讲就是条件反射长期积累、强化以致成为一种“动力定型”的结果。无可非议,坏的习惯是绝大多数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也是左右他们改造态度和行为,甚至是其恶习难以矫治的主要障碍。改造罪犯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矫正罪犯不良习惯并促其形成良好习惯的过程。犯罪入狱,是罪犯人生的重要转折关头,也是改变坏习惯的关键时刻,养成好习惯的最佳时机。利用习惯原理改造罪犯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要重视思想教育,又要重视行为的训练和评价,还要重视情境的创设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这里我想用心理学家的四句格言以示其要,第一句“要培养一个新习惯或者改掉一个旧习惯,必须设法使我们开头的力量尽量坚决,尽量强烈。”万事开头难,习惯的改变或养成在开始时若没有大的决心和动力,是很难奏效的。第二句“始终不要有个例外,一直到新习惯在你生活中根深蒂固的时候为止。”习惯的培养与改变在取得彻底完成之前,不能有丝毫懈怠,否则会前功尽弃。第三句“每一步朝向目标的行动,实现得越早越好。”习惯的改变与培养无疑需要有个过程,但这个过程的长短,则同每个人的主观努力的程度有关,必须当机立断,付诸行动。第四句“理智的强者善于同自己作对。”要用意志战胜惰性,用理智去终止原有的条件反射,建立新的条件反射。
    ○石闻:你认为如何培养罪犯的守法机制呢?
    ●李达:为了使罪犯在被改造期间建立和形成能够调节和支配自己自觉遵守法律的内在机制,至少应注意促进罪犯达到下列要求:一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二是形成一定的法律观念;三是培养立法精神所倡导的思想情感;四是养成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
    ○石闻:你提出的合格公民素质的内涵是什么? 
    ●李达:合格公民固然需要守法意识,但从适应社会的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要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立足社会的技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对监狱工作也不例外。这种影响首先表现在改造人的目标转变上,从过去单纯强调“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的“顺从型”新人,转变为既遵守法纪,又能参与竞争、具有独立谋生能力的“守法型”加“主动创造型”公民。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法则的必然。只有主动参与竞争,才能获得所需的生存条件,而不能单纯地“等、靠、要”。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对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行为的规范性有较高的要求,反对竞争中不讲法律,不择手段。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如果不具有正确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参与社会生活和竞争的技能,就会无所适从。因此,监狱要加强市场意识的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使罪犯掌握适应社会生活的本领,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严格是管理的唯一内涵吗?

    ○石闻:在罪犯管理方面,我们往往是“严”字当头,理由很简单:整天强调“严格”还难以杜绝事故哩,你若宽上一宽,岂不更是添乱?难道严格是管理的唯一内涵吗? 
    ●李达:毫无疑问,从严治监,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从来都是必要和应该的。在执法不严、执纪不严、制度松驰、思想涣散的情况下,进一步强调“严格”,更是无可厚非。真理多走一步就是谬论,严格也决非管理的同义语。辩证法从来讲究适度,反对过度,因为过犹不及,欲速则不达,物极必反。有劳有逸,才能精神饱满;有张有弛,才能保持弹性。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促使罪犯让紧张放松下来,将忧郁情绪发泄出去,把过剩精力释放出来,使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心理情境,从中领悟人生的意义、生活的真谛、明天的美好,从而在希望中改造思想,重塑灵魂。严而不死,宽而有度,严宽结合,适中平衡,本应是管理的重要原则。但实际工作中,从上到下无不“严”字当头,大严特严。在这种重严到唯严的氛围中,纵然有人想探索一下宽与严的结合,也是心有余悸,欲试又止,唯恐万一出事被戴上“失职失责瞎指挥”的帽子被查究,于是更多的时候仅仅是想想而已。而全员全天候全方位的严格,势必制造出它的负面影响而对安全稳定产生消极影响。
    ○石闻:现有罪犯管理方式,漠视了“人本思想”,统一性过甚,军事化色彩较浓,存在着管理的极端化倾向。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对比同时废止的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有哪些改进?  
    ●李达:新规范无论从陈述式的语言风格上,还是具体的内容等方面都彰显其文明色彩。新规范中用“服刑人员”替代“罪犯”的称呼、把旧规范中随处可见的“不准”、“不得”等带有训诫口吻的用语改为陈述式的指引性语言等细则,显出对服刑人员的尊重和平等。在对服刑人员装扮的规定上,旧规范规定,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严格禁止罪犯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新规范中,这些禁止性内容均被删除。目前,一些监狱已允许女服刑人员化淡妆,海口监狱和上海提篮桥监狱已不再强制服刑人员剃光头等。在对服刑人员生活习惯的规定上,旧规范对收看电视和收听广播的姿势,对罪犯的睡觉和走路姿势都有严格规范。而这些在新的规范中都不再出现,只要求服刑人员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在礼貌称谓方面,旧规范要求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称呼职务,对职务不明的工作人员统称队长;新规范则对警察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总之,新规范在罪犯管理方面由单纯追求主观的强制性和行为的约束性,向注重管理的柔性和行为的选择性转变。

    “法盲”和“文盲”有多少罪恶?

    ○石闻: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带倾向性的观点认为,犯罪者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不懂法,由所谓“法盲”造成的。对此,不敢苟同。很多不懂法的人,具有很高的德性,而一些懂法的人,却成了罪犯。“法盲”与犯罪有必然联系吗?
    ●李达:让罪犯懂得一些法律常识,是非常必要的。但这只是事物的表面,而不是事物的内核。如果一个人,当他良知还没有泯灭,人性还没有丧失,当兽性还没有侵占他的全身的时候,那么,他的良知会告诉他:不能杀人!不能放火!不能强奸!……因为这将危害社会,给他人带来终身的痛苦。那个时候,他即使没有法律常识,但良知会阻止他去损害别人。社会有句俗话:“锁君子,不锁小人。”此中道理足以令人深思。日常生活中,锁门用的锁,如果要起到制止盗窃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对方为有道德、良知的人,倘若锁的对象是一位惯盗,这锁也就无能为力了。而法律就好比人们思想上的一把“锁”,它若要有效地起到制止犯罪的作用,对象得是一个有基本道德品质和人性的人。倘若一个人已经丧失理智,连起码的良知与人性都已泯灭,那么这把法律之“锁”一定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石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者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没有文化,由所谓“文盲”造成的。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别的姑且不论,那号称世界教育强国的美国,不也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度之一吗?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文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而犯罪率不也是在提高吗?有不少学校为了自己的育人成就,把出身本校的各界名流张榜公布。可是,又有多少学校去认真统计一下,走出了自己的校门而步入监狱之门者有多少呢? 
    ●李达:教育的功能是多方面,文化知识在不同的犯罪中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说现代人类拥有了比前人更丰富的知识、更高超的技能和能力、更发达的科学技术和教育,但我们很难说现代人就一定比古人拥有更加丰富的精神世界、更高的德性。当人类在与自然的抗争中科学和技术不断推陈出新、高歌猛进的时候,人类在与自身的恶的斗争中却呈现出另外一副画面:善与恶在同步进化。所以,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教育只是一种工具,它在提高人为善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人为恶的能力。老子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这段话的字面意思是:天下人都知道什么是美,也就知道什么是丑了;都知道什么是善,也就知道什么是恶了。其潜台词是:教人为善就包含着教人为恶。更加理性地界定教育功能,更好地认识读书学问与精神境界的提高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教育改造罪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石闻:我们也许不能同意老子的观点,因为教育与教唆毕竟是不同的,教育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是不容怀疑的。
    ●李达:我引用老子的观点,并不是否认教育的作用,而是揭示文明社会中的教育的根本局限性和深刻悖论。鲁迅先生有一篇大家熟悉的文章《一件小事》。文章描写一个勤劳正直的黄包车夫,如何在无意与偶然之中撞倒了一位老大娘,尔后,自觉而主动地扶着老大娘到警察局投案去了。这位黄包车自然没有读过“经、史、子、集”,同样也没有读过《共产党宣言》,更没有参加过法制学习班,但他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淳朴善良之人,不生巧取豪夺之心,不存损人利己之念,无意触及刑律便自往警察局投案。他靠的是什么?是千百年来心传口授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是这伟大的民族道德,规范着这个民族的每一个成员——有文化者与无文化者——的行为准则。鲁迅先生在写这篇文章时,把自己作为一个对比形象也写了进去。一个博古通今的文化革命的主将,在这个淳朴善良的黄包车夫面前,感到了自己灵魂中的某种渺小。这就更增加了人们去思索与回味的余地。他似乎让人们意识出这种一个道理:一个人善良正直的程度,关键不在于文化知识的高低和法律常识的多寡,而在于深厚道德意识的培养与具备。

    劳动改造过时了吗?

    ○石闻:劳动改造罪犯是中国监狱工作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奇迹”,我们也一直引以为自豪,但现在存在的问题很多,也最令我们困惑。发达省份押犯中,外省籍和进城打工的人占有相当的比例。有学者据此认为,现在的罪犯不是没有劳动习惯,而是他们想劳动,而没有劳动的岗位、没有劳动的对象,由于“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他们身上得不到体现,最后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劳动改造过时了吗?
    ●李达:劳动改造在新的历史时期不会过时,仍然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这是由罪犯重新社会化的规律所决定的。人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劳动的岗位、没有劳动的对象,这只是导致少数人犯罪的表层因素。也不要以为出身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罪犯就一定具有劳动观念,能自觉地劳动。目前,监狱里的偷盗、抢劫、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罪犯,应该说,他们的犯罪绝大多数与好逸恶劳和追求享乐有关。我认为,社会个体之所以犯罪最根本原因在于不能正确处理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不能正确处理为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关系,以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危害社会等非法手段,追求个人物质和精神的满足。在这种被扭曲的社会实践中,多数人形成了腐朽的人生价值、道德法律观念,养成了贪婪、自私、冷酷、凶残的个性人格。犯罪从哪里开头,矫治就要从哪里开始。要使罪犯能够正确地处理以物质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唯一的途径就是将他们置于物质生产过程之中,通过有益于社会、有益于群众的生产劳动,重新认识和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物质之间的关系,并由此改变各种错误的思想观念,完善符合社会需求的素质和人格,实现重新社会化。而这一切,离开了生产劳动这种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根本不能实现的。
    ○石闻:在罪犯劳动改造的具体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勿庸置疑的,你能就此指点一、二吗? 
    ●李达:传统的罪犯劳动推崇体力劳动的绝对主义,忽视了劳动的教育性。所谓劳动改造之“劳动”并非单纯的惩罚性的“体力消耗”,而是一种具有教育意义的劳动实践活动。“也只有当劳动蕴涵着丰富而深厚的特定教育因素时,它才能成为基本改造手段意义上的劳动改造。正如马卡连柯所指出的那样:“在任何情况下,劳动如果没有与其并行的教育---没有与其并行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教育,就不会有教育的好处,会成为不起作用的一种过程。”我国传统罪犯劳动改造信奉的是“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在制度层面上限制甚至拒绝承认罪犯的脑力劳动。这种做法极易使罪犯劳动摆脱改造罪犯的任务而滑入惩罚罪犯的阴影和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在劳动管理上,应适当降低罪犯劳动的时间,选择适应的劳动项目,增加罪犯劳动的技术含量,增强习艺性特征;在处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关系上,适当损抑体力劳动的突出位置,有条件地逐步建立一些体脑结合或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改造项目。

    改造手段如何优化与创新?

    ○石闻:现在很多人都在谈,我国传统改造手段的技术含量不高,你认同这种观点吗? 
    ●李达:目的的实现是以手段的使用和消费为前提,离开手段的目的永远只能停留于观念形态而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结果。正确选择和整合改造手段并有效地运用这些手段,形成科学的改造手段体系,是实现改造目的的关键。我国对罪犯的制度性改造手段以罪犯劳动、罪犯教育和罪犯管理为三大基本形式。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哪种手段科学含量高,哪种手段科学含量低,关键是要看它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强弱。我认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手段可以取而代之。
    ○石闻:不断发展的改造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造手段,你对此有何看法?
    ●李达: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监狱制度的改革,改造手段的内容与方式也需要不断创新与发展。综合性、矫治性和时代性应成为改造手段创新的根本方向。在整合传统的改造手段的同时,不断吸收融合一切被实践证明的中外有效的改造矫治新手段,是改造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如心理矫治手段,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监狱往往配置足够的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工作者,德国在70年代此类工作者与囚犯的比例就达到1:280。这项工作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往往只是作为思想教育的一个辅助手段。再如,环境效应已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并应用于现实生活。我国传统监狱环境的设定强调的是监禁性,忽视改造性。我们要分析研究监狱环境对罪犯思想、心理、行为的影响,充分发挥环境的改造功能。各种改造手段不是在同一平面上的简单组合,而是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它们交替使用,相辅相成,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对不同对象,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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